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出票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出票

更新时间:2014-01-07 09:19: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出票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相信2014级考生已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出票

  1.出票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013年会计职称报名已经结束,大家已经进入全面备考阶段了。如何提高学习效率,如何正确利用时间。中华会计网校论坛的广大学员分享了如何做到基础、强化、做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托收承付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委托收款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一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