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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指导:企业出资人权利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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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释: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出资人与出资形式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即只存在两种形式的公有制:一是国家所有制;二是集体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出资主体只是国家和集体。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投资结构也很单一,都是由国家和集体投资的独资企业。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投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单一的国家、集体投资变为包括国家、集体、私人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也由独资变为主体多元化的投资。

  根据本条的规定,出资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私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集体资产设立企业的,由本集体作为出资人。随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有资本也大量地投资到企业中。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集体和私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由单一投资主体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也相当多地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本条也从出资人的角度做了同样的规定。

  1.享有资产收益,就是指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从中获得红利。获得红利是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出资人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者股东协议、章程等约定分取红利。

  2.参与重大决策。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做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企业的重大行为包括:企业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公司的预算和决算事项;企业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变更主要业务等;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业章程等。上述权利,由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证出资人决定重大决策的权利,如在国家出资的企业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3.选择经营管理者。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当然以上只是出资人享有的主要权利,除此之外,出资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出资人,不但享有上述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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