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指导:法人财产权
物权法解释: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
本条是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角度,对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出的规定。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企业法人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损害国家等作为出资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企业法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法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成为企业法人后,取得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出资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法人后,即构成了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个人不能直接对其投入的资产进行支配,这是企业法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如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人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也要受到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法人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法人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该事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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