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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试题(4)

更新时间:2019-11-01 19:15: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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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大江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某高层住宅工程的水、电安装任务,工程所需主材由业主方供应。因此,大江公司每月都向负责水、电专业质监的监理工程师老王报送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主材料申请计划,并都由老王签字或处理。

  B、施工过程中由于总包单位长城建筑公司未能按总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大江安装公司提供施工作业面,以致水、电安装工程停工半个月。于是大江公司又向监理工程师老王提出顺延安装工程工期半个月停工损失赔偿的索赔要求。

  C、一次,由于业主方面因修改设计,因涉及到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于是该项目监理部经总监签署分别向公司和大江公司下达了设计变更通知。之后,长城公司及大江公司均以非承包商原因为由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了顺延工期和费用赔偿的索赔要求。

  D、竣工结算时,长城公司又提出费用索赔的要求,提交的凭证中部分有现场监理人员的签字,另外一些签证无现场人员的签字。

  问题:

  1、分别对上述A、B、C、D四项事件,指出每一项事件中所述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从以上四项事件,你对该项目监理工作的印象如何?有何评述意见?如需改进,有何改进意见?

  答案:

  1、

  A(1)大江公司为分包,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进度计划及材料计划不妥,应向总包申报

  (2)老王签字处理不妥。① 不能直接对分包单位。② 负责质监,而对进度计划签字不妥

  B(1)大江与长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总分包合同范围,不能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2)该合同纠纷,责任在长城公司,不能形成向业主索赔的理由。

  C(1)业主无权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审定后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下达给总包。直接向双方下达不妥。

  (2)长城、大江公司不能分别直接向工程师提出索赔,应由长城公司汇总后,总包方提出。

  D(1)竣工结算时,长城公司提出费用索赔,可引用索赔的时限条款不予接受。

  (2)无现场监理人员签证,不能视为有效凭证。

  2、

  (1)印象评述

  监理对施工合同管理混乱:表现在:

  第一、有总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未理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行为不规范

  第二、现场监理工作不规范。表现在:

  ① 老王的行为超越了权责范围

  ② 分别向长城、大江下达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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