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个协议管得也太宽了,连我家人的工作也要管?”
“我们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违约就是违约,你签了协议,就得认罚!”
到底怎么回事?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3年前,林先生入职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这家公司研发部的副总监。最近,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但要求与他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当时,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对他说,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他在离职两年内不能入职与公司有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用人单位,而公司也将按月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因为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文字太多,林先生也没细看,只看到其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比较合理,就签了字。
林先生离职后,找了一份与教育培训行业无关的工作。没过几个月,林先生却收到了公司的通知,要求他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这让他摸不着头脑。林先生来到公司询问,刘经理说,公司发现他的妹妹在另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这也属于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林先生这时才发现,竞业限制协议里还约定,在他离职后两年内,如果他的亲属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也属于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林先生质疑这种竞业限制条款不合情理,还向刘经理解释,自己的妹妹和自己专业接近,所以大学毕业后也进了教培行业,并非自己有意安排。
但刘经理并不理会林先生的解释,坚持要求他支付违约金。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最后,双方不欢而散,林先生坚持不给钱,公司申请了仲裁。
仲裁员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而教培机构的这份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相当于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至林先生的亲属,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公司根据无效约定要求林先生支付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公司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那么什么是竞业限制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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