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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7-06-29 13:36: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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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股份转让的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股东(环球网校提供股份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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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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