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股份转让的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
1、(环球网校提供股份)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可以回购的情形 |
回购程序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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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依法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事项包括( )。
A.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D.公司合并.分立的
E.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E表述不完整,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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