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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年度增值税的清算

更新时间:2017-07-11 16:54: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2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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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年度增值税的清算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增值税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年度增值税的清算”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增值税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年度增值税的清算

  (环球网校提供年度增值税的清算)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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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关于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涉及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

  政策共性:

  增值税1各交各税;增值税2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按月预缴;

  总机构按季汇总(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季度);

  年终清算(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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