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增值税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环球网校提供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来源 |
计税依据 |
征收率 |
纳税地点 |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5% |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
自建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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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计算题
1、王某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原购买价80万元),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应缴纳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00/(1+5%)=952380.95(元)
应纳增值税=952380.95×5%=47619.05(元)。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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