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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六章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更新时间:2017-07-19 14:03: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5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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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六章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车船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车船税征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环球网校提供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

  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购买的船舶,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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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关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取得车船所有权的次月

  B.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的次月

  C.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次月

  D.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案】D

  【解析】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该车船交付的当月。以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期,或者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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