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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8月4日)

更新时间:2017-08-04 17:39: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3收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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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正在基础阶段学习中,环球网校小编给大家整理“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8月4日)”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每天坚持,终有收获。同学们现在就要跟紧复习步伐,要高效的把教材复习一遍,复习教材相应知识点最好配合习题进行巩固加强,这样才能把基础打牢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每天都会给出干货习题,请大家及时关注。税务师备考路上,我们共勉!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答案附第二页】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的是( )。

  A.物上请求权

  B.物权破除债权

  C.优先受偿权

  D.优先购买权

  2、根据民法理论,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行为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智慧产品是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B.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对等

  C.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

  D.人格与身份为人身关系的客体

  3、下列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不能转让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专利权

  C.收养权

  D.抵押权

  4、2016年3月1日,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为债权人乙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5月1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丙的抵押合同无效

  B.乙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D.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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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答案

  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

  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区分。专属权是不得让与或继承的,包括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4、【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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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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