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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更新时间:2017-08-14 17:11: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9收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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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以下内容分享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环球网校提供金银首饰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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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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