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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分类

更新时间:2017-09-26 10:14: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1收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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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分类”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环球网校提供债的分类)

  包括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双方行为所生之债和法定之债

  2、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智慧成果之债、损害赔偿之债

  3、单数主体之债、复数主体之债

  复数主体之债又可分为:

  (1)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提示】连带之债的产生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彼此之间是独立的,没有效力上的牵连关系。如果按份债务人之一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的份额部分,债权人超额受领将被视为不当得利。

  (2)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4、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任意之债

  (1)简单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2)选择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如购飞机票,选择经济舱或商务舱。

  (3)任意之债

  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

  5、主债、从债(如贷款合同与其担保合同)

  6、一时之债(如买卖合同)、持续之债(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

  7、自然之债

  自然之债,是指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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