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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更新时间:2017-09-26 10:20: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7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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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权人代位权”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债权人代位权

  (环球网校提供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2)债权人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且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方式为之,不得以私力请求。

  三、代位权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四、税收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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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A.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方式

  B.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C.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

  D.可以通过仲裁方式

  【答案】B

  【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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