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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11)

更新时间:2011-02-16 16:43: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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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答题

  1、某市一餐饮企业于2009年10月成立,职工共50人,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00万元,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750万元,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27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在汇算清缴时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事项未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科目隐瞒餐饮收入30万元,相应成本为20万元;

  (2)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的工资86万元,并计提但未上缴工会经费1.72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12.04万元(其中实际列支7万元),计提2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全部用于员工的技能培训);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的财产保险费用12万元,为股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15万元;

  (5)销售费用中列支的业务宣传费20万元,广告费30万元。

  要求: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

  1、答案:

  补缴的营业税=30×5%=1.5(万元)

  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7%=0.105(万元)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5×3%=0.045(万元)

  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

  =1.5+0.105+0.045=1.65(万元)

  实际支付的工资86万元,可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1.72万元未上缴,纳税调增1.72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6×14%=12.04(万元)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12.04-7=5.0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86×2.5%=2.15(万元),由于企业计提并使用2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工资及三项费用调增金额=1.72+5.04=6.76(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30)×5‰=5.15(万元)<20×60%=12(万元),只能按5.15万元扣除。

  纳税调增金额=20-5.15=14.85(万元)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为股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15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增金额=15(万元)

  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30)×15%=154.5(万元),实际发生数50万,不用调整。

  合计调增=14.85+15=29.85(万元)

  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30-20-1.65)+6.76+29.85=24.96(万元)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96×20%=4.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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