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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23 15:57: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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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政发[2010]98号)规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甘政办发[2008]53号)因试行期满2年失效。现将修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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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政发[2010]98号)规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甘政办发[2008]53号)因试行期满2年失效。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办公厅(室)负责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明确统计工作任务、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一)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在报送纸质文档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政府汇总上报。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联系人:许彦东联系

  电话:0931-4609083

  传真号码:0931-4609069

  电子邮箱:xuyd@gans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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