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是政府采购工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GPA研究和谈判的工作需要,现将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编报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工作,及时布置工作,加强培训宣传力度,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准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编报工作仍然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和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各编报单位要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及时录入,认真阅读《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和口径,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仍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单机版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可作为网络版客户端使用,即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计算机进行,数据上报时,身份验证后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在不具备互联网条件下,以数据盘形式(导出文件格式为*.cz文件)上报。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用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或到财政部国库司领取软件安装光盘。根据有关实际情况,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使用网络版;其他单位使用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
四、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从今年开始,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同时要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尤其是工程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数据的保密管理,建立保密责任制。
五、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于2012年1月31日内上报年报,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六、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七、财政部国库司将分别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继续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八、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
010-68552921 010-68552272 010-68552231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