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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11)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建设用地供应概念(掌握)

  一、内容提要:

  1.建设用地供应概念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5.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

  6.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7.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8.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10.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二、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方式、程序、基本条件、报批管理和法律文书。

  熟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标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了解: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四、内容辅导:

  (一)建设用地供应概念(掌握)

  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掌握)

  1、划拨供应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有以下含义: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进行管理。

  2、划拨供应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详见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例题1:下列建设用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C.学校办公楼建设用地

  D.国家机关用地

  答案:BCD

  解析: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

  例题2:下列建设用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C.学校办公楼建设用地

  D.国家机关用地

  答案:ABCD

  (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掌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渤婆?饣蛲恋匾患妒谐。?晒?衣⒍希?魏蔚ノ缓透鋈瞬坏贸鋈猛恋厥褂萌ā"?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③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④集体土地不经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的特点。

    例题: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由国家先行征收

  B.先转让给国家

  C.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

  D.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同意

  答案:A

  解析:集体土地不经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

  (1) 出让主体

  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充当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资格。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是代表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出让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③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出让客体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②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列。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即待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设施的“熟地”即实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3)出让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出让期届满,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可向政府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1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书。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教育、科技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4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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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依据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200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增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挂牌出让方式。11号令同时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称定向议标,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采取此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方式的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2)拍卖出让。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办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竞买人)。拍卖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它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招标出让。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二是采用邀请招标。中标者(受让人)不一定是标价最高的单位或个人。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4)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方式不仅具有招标、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而且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和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题:国家规定,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方式出让。

  A.抽签

  B.招标

  C.拍卖

  D.协议

  E.挂牌出让

  答案:BCE

  解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增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挂牌出让方式。11号令同时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掌握)

  1、符合规划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熟悉)

  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引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例题: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A.划拨方式供地

  B.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C.出让使用方式供地

  D.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答案:ABCD

  (六)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掌握)

  第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1、用地预申请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3、受理,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3)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4)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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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4、建设用地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5、方案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例题:供地方案,应当包括()等。

  A.供地方式、面积、用途

  B.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

  C.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

  D.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质量

  答案:AB

  解析: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二、关于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的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1.临时用地报批

  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因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如改变临时用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要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或签订临时用地的补充合同。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例题: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 )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

  A、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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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临时用地的使用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不超过2年的,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由双方约定。临时用地确需超过2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2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例题:下列关于临时用地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是( )。

  A、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B、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C、可以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

  D、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

  答案:ABD

  解析: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掌握)

  1、经营性用地的供地程序

  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及合法收回的经营性用地,按以下程序供地:

  (1)委托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或事业性土地估价机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对公开出让的底价、保证金、公告媒体、出让金交付方式等进行集体会审;

  (3)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要件:计划主管部门的项目意见;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意见,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地价评估报告);

    (4)对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5)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6)发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7)接受咨询、审查报名资格;

  (8)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

  (10)领取批准手续。

  2、划拨用地的供地程序

  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及合法收回的土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以下程序供地:

  (1)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要件: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经线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地价评估报告);

  (2)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3)土地供应方案公示;

  (4)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5)签署划拨决定书,交纳土地相关税费;

  (6)领取批准手续。

  例题:划拨用地的供地程序包括()。

  A.拟定土地供应方案

  B.地供应方案公示、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C.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D.签署划拨决定书,交纳土地相关税费、领取批准手续。

  答案:ABD

  解析: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供地程序。

  (八)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掌握)

  1、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正文

  1)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必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而受让方则可以是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

  3)出让土地的用途、位置和面积;

  4)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

  6)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出让人的转让、出租、抵押条件;

  7)违约处罚规定;

  8)出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条件;

  9)合同适用的法律;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有效文体;

  12)合同签署人的身份、签署时间、签署地点;

  13)土地使用条件,即土地使用规则。

  (2)合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2、《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有: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主管机关、土地位置、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性质、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用地批准文号、批准书有效期等。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例题:《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等。

  A.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主管机关

  B.土地位置、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性质

  C.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D.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用地批准文号、批准书有效期

  答案:ABD

  解析: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属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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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熟悉)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

    例题:下列关于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正确的是()。

  A.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B.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C.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D.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答案:ACD

  解析: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十)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了解)

  1、乡(镇)建设建设用地使用原则

  (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允许的。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家将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合理布局是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对各项设施的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庄和集镇的功能。

  综合开发是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是指农村的住宅与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应当同步建设,使其能发挥村庄和集镇应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体系。

  (5)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例题:下列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原则的是( )。

  A、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C、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D、涉及农用地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答案:ABC

  解析: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2、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4、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张庄村民田某,于1992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居住,2000年7月,田某将其房屋租赁给外来打工人员居住收取租金,2001年田某再次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没收田某出租房屋所得

  B.对田某予以罚款

  C.在批准时核减用地数量

  D.对田某的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D

  解析: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例题2:农民宅基地应经村委会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答案:X

  解析: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3:农村居民建住宅申请用地时,对()的,政府不予批准。(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使用原有宅基地

  B.使用村内空闲地

  C.使用村内废弃地

  D.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

  答案:D

  解析: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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