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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实用问答(11)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101、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地单位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102、哪些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收回后的集体闲置土地,采取什么方式利用?

  答: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104、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05、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如何利用?

  答: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106、哪些用地可以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答:

  (一)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107、属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有哪些?

  答: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项目除外)占用农用地的。

  108、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是否正确?

  答:正确。

  109、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几个批次内?

  答:5个。

  110、各类建设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只有却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可以这样操作,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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