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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实用问答(12)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11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是否正确?

  答:正确。

  11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几年?

  答:2年。

  113、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文件自动失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14、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对农用地转用指标造成什么影响?

  答: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11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何收缴?

  答: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不得减免。

  11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 70%上缴地方财政。在我省,上缴地方70%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用20%,当地使用50%,均按规定用途使用。

  117、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上报哪几项方案?

  答: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118、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答: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偿使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19、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20、在我省,使用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20公顷,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供地?

  答: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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