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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11-22 09:15: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津人社局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招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招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根据《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局发〔2009〕71号)和《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津人社局发〔2009〕2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招标范围。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且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下列单位,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招投标)。

  (一)市和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招用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人员。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所列非常紧缺职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 培训投标条件。培训投标单位应是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其中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还须具有技师研修站资质。

  第四条 培训招标申请。参加培训招投标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培训招标申请和培训招标任务书,并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属于重点项目的,还应提交重点项目确认书。

  第五条 培训招标项目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可自行或委托社会招投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培训投标申请。符合投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招标任务书要求投标并提交投标书,投标书一般包括投标申请、培训资质、商务承诺、培训能力、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评标和中标。招标机构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的培训机构,向中标培训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培训机构。

  第八条 委托培训。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培训用人单位应与中标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约定培训需求、培训目标、教学内容,以及培训后对受训人员的录用条件和办法等。

  第九条 责任分担协议。招标培训用人单位、中标培训机构和学员应通过协议形式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在培训开班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学员的学习、考勤、纪律等要求;

  (二)三方分担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方式和比例、以及垫付或预交办法;

  (三)对学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未能录用等情况,三方应分别承担的责任;

  (四)中标的培训机构享受培训费补贴后,对预交费用的退还比例和办法。

  第十条 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招投标按以下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一)对重点项目招用《目录》所列职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人员以及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目录》所列非常紧缺职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人员,经中标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招标培训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目录》所列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对重点项目招用《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以外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人员,经中标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招标培训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中标价格给予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管理。中标培训机构开展招标培训,有关培训管理与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申请与资金拨付、培训信息管理等工作,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津人社局发〔2009〕2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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