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政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其核心内涵包括:一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准入有条件的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二是政府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三是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双方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既可以运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及运营,也可以由政府把已经处于运营或即将投入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形式,移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以达到弥补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质量的目的。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发展,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范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备的行业。
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的公路建设的特许经营,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
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人。
1) 政府主管部门
①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② 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 投资人。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投资人或者经营者应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① 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从投资人的投资能力、经营业绩、信誉等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a.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b.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c.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d.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e.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f.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对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为:a.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b.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c.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d.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基本条件是对投资人投标准入的最低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方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9条也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程序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本身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和回收周期长,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涉及政治和社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其招投标活动除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具体程序是:
①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②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③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④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⑤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⑥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设施的权属与处置;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安全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程序中,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要将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综合考虑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缺一不可。
2)按照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
①文件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5个工作日。
②文件编制要求。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③评标老师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④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两种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⑤投标担保。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⑥订立投资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⑦组建项目法人。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⑧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项目建设要求;项目运营管理要求;有关担保要求;特许权益转让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终止;争议的解决;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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