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9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6月底前,制定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依托水利部(含流域机构)和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水利行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重点做好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探索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在水利行业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浪费。
(二)统一规范,突出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要求和共享规范,建设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三)明确责任,分级实施。
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项目信息公开,保密项目除外。
(四)积极探索,分步实施。
通过开展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部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点实施工作,积极探索适用于水利实际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三、试点范围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水利厅先期进行试点,然后在水利系统全面推广实施。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和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和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
(二)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发布、管理及服务功能,并按照责任分工,对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且由本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信息公开。
(三)构建统一项目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探索实现公开信息整合服务。
建设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共享服务平台组成的统一项目信息公开共享整合服务平台的框架,实现公开信息的整合发布。在水利部门户网站实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试点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的链接,初步构建起试点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提供水利部网站“一站式”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四)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制定并发布行业信息管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信誉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建立并开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促进信用信息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共享应用,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试点工作由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实施。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水利部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并对水利行业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各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负总责,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流域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属各单位试点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试点工作要进行指导。
(二)落实工作班子。
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各单位要配备好建设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任务分解,确定牵头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实。
(三)注重沟通协调。
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各级上下沟通,又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要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工作指导。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五)实行进度管理。
试点工作期间,各单位5月底以书面形式向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试点工作进度和情况;6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30日前,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地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一、项目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审批信息
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用地批复文件结果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等内容。
2、项目核准信息
包括项目核准结果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时间、投资规模、项目经理、建设单位信息、参建单位信息等内容。
2、招标投标信息
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
3、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项目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等内容。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管理依据、项目变更时间、变更原因、资金变更、变更内容、审批单位等内容。
5、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6、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资金信息,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7、质量安全信息: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质量评定情况、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安全鉴定结果等内容。
8、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资金概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
9、验收信息:包括法人验收情况、阶段验收情况、专项验收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等内容。
(三)从业单位公开信息
包括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四)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包括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二、目录说明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具有建造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执(从)业人员。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一、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年检结果等内容。
2、资质基本信息
包括资质等级、专业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审核情况、资质证书核发机关等。
3、代表工程业绩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状态、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投资、合同价、质量评定结果等内容。
4、信用评价信息
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内容。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奖励和表彰的奖项名称、奖项级别、颁奖单位、颁奖文号、颁奖时间等信息,以及驰名、著名商标信息等内容。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判决主要内容、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包括市场主体、行为类别、行为代码、处理决定、处理机关、处理时间、处理依据、不良行为、相关文号、处理情况等内容。
(3)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从业单位等内容。
2、执业资格信息
包括证书名称、编号、级别、有效期至、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奖励和表彰的姓名、奖项名称、奖项级别、颁奖单位、颁奖文号等内容。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判决主要内容、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处理种类、处理对象、处理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机关、处理内容、处理时间、处理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目录说明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具有建造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执(从)业人员。
附件3: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供各地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时使用。
一、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二)“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称和专栏建设单位。“专栏建设单位”用“行政区域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表示。
(三)“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
(四)“项目信息公开区”应设立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等栏目。
(五)“信用信息共享区”须设立“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申请、办理、获取等功能。
(六)“专栏”内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全文检索。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项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须采用分页浏览方式。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日期”等标识。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五)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信息更新、维护和服务。
(六)采集和发布的信息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信用信息共享
(一)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二)信用信息共享提供部门须提供网络在线申请的受理方式。提供的信息获取凭证应为不少于10位的随机字符。
(三)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四)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五)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须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日期,各类信息须注明来源部门和采集日期。
(六)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和服务,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
(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B、C三等。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共享时,评价结果信息的对应表示工作由信息发布或提供部门负责。评价结果信息对应表示后的展现方式是评价结果信息后位加括号标定对应等级信息,以示区分。如“AAA(A)”,表示原等级为AAA,对应表示后的等级为A。
五、信息表现格式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网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根据GB/T20916-2007,文本文档采用XML格式,图片采用BMP格式,音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格式。
(四)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的中文采用简体中文字符。
六、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的特征组合码,由21位前段码和不定长序列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11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位年度和不定长序列码。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四)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按GB/T2260(2007)的规定执行。中央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00000”。
(五)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11位数字。
(六)年度:4位数字,表示项目立项的年度。
(七)序列码:不定长字符的序列号,在同一前段码下应具有唯一性。
(八)当项目划分为多个子项目时,以父项目代码为前缀,追加新的子项目代码,子项目代码按照以上项目编码规则生成,父项目代码与子项目代码间用“—”连接。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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