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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基础与法规课件31

更新时间:2013-07-22 18:40: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基础与法规

  考点9: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1、 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小庭院用地,以及房产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2、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护的农户;

  (2) 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

  (3) 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

  3、 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1)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通讯、医疗卫生、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敬老院、幼儿园,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

  考点10: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的基本程序

  1、 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3、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不可申请宅基地。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不得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 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基本程序:

  (1) 建设用地预申请:

  (2) 申请用地:

  (3) 选址定点:

  (4) 落实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用地协议

  (5) 批准用地:

  (6) 划拨用地:

  (7) 登记发证

  考点11: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概念:是通过降低建设用地消耗、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2、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目的是:

  (1) 为全面掌握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及集约利用潜力;

  (2) 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建设用地;

  (3)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

  (5) 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及相关规划的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3、 工作体系:区域用地状况评价、城市用地状况评价、建设用地潜力测算。

  4、 区域用地状况评价体系构成:区域用地状况评价应根据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指标分为正向相关指标和反向相关指标。

  5、 城市用地状况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分为正向相关指标和适度相关指标。

  6、 工作程序:准备工作――资料调查与整理――技术分析与评价――成果编制――成果验收――成果归档、应用和更新。

  7、 技术方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总本分析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统计分析与空间分析相结合等技术方法。

  8、 技术约定:评价工作应设定评价时点,评价地点所在年份称为基准年。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依照评价对象划定的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9、 评价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基础资料汇编。当采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时,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集成资料信息数据库的方式替代。

  10、 评价成果验收、更新与应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区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成果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原则上2―3年应更新一次。更新成果验收合格后应存档保存,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应提出成果利用方向、挖潜计划和相关政策建议。

  考点1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概念:是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2、 评价目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基础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 评价对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对象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告界线范围内的开发区全部土地。

  4、 评价原则:综合性原则、主导性原则、政策导向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点面结合原则。

  5、 评价工作体系:

  (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管理绩效调查、典型工业企业调查、土地供应与保障情况调查和其他调查。

  (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序评价:

  1) 指标体系:程度评价应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方面开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不、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2) 指标权重确定。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目标权重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各子目标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应为1。

  (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程序评价的基础上,对特定时间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管理潜力进行测算,推算开发区用地潜力规模和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6、 评价工作程序:准备工作――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序评价――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成果编制――成果验收、存档与备案――成果应用与更新。

  7、 评价工作方法:评价方法应以定量评价为主,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实地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用地调查应采用实地调查与空间影像判识相结合的方案;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潜力测算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目标逼近法。

  8、 评价成果:评价成果包括评价报告、成果图件及基础资料汇编。评价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应提交纸质报告及相应电子文件;成果图件应提交纸质图件以有E00格式、JPG格式的电子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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