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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备考资料39

更新时间:2013-08-23 17:13: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

  第二节 土地督察

  一、考试目的和考试基本要求

  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督察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了解: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督察的主要职能。

  二、本章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②《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④《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三、本章内容中,属于2012年大纲新增加要求内容。

  四、章节框架

  1.土地督察制度;

  2.土地督察的主要职能。

  内容辅导

  一、土地督察制度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l.依据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向全国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基本形成为土地垂直管理体制。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国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

  2.机构设置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机构设置为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设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若干名。

  3.主要内容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授权的主体是国务院,被授权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是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法定机构。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规定,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同时,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印发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2)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权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权包括:①调查权。通过巡回检查、接受举报、调查研究、相关部门提供材料、运用遥感监测技术等方式掌握土地违法违规情况。②审核权。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③纠正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结束整改,要经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④建议权,对地方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3)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责任制度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责任制度包括:①时效制度。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规定,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②问责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总体来说是“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个机制”。

  围绕一条主线: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抓住三个重点:①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②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③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

  建立三个工作机制:①建立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揭露、群众举报、实地巡查、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督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②建立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③是建立纠正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例题1: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 ) 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A.6

  B.8

  C.9

  D.10

  答案:C

  解析:200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例题2: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 )。

  A.天津市

  B.河北省

  C.山西省

  D.山东省

  E.内蒙古自治区

  答案:ABCE

  解析: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

  二、土地督察的主要职能。

  l.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主要职能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2.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职能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3.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根据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事权的划分,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是对存在的问题向驻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这对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既是积极督促,也是有力帮助。

  例题:以下关于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土地督察机构对存在的问题向驻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B.地督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C.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但可改变、取代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

  D.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答案:C

  解析: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根据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事权的划分,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是对存在的问题向驻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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