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地估价师考试考点总结:农用地开发管理
农用地开发管理
1.农用地开发的定义
农用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所进行的活动。
具体来讲,农用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过程。
例题:判断题:农用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过程。 ( R )
2.《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开发的规定
首先,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可以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开发者,明确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年限,使用期(或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二,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前提。
第三,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其中适宜开发成耕地的首先应当开发成耕地,以达到增加耕地的目的。
3.农用地开发管理的程序
凡是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废弃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同时,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滩地。具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发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开发能力、现有资金情况、预计开发面积、开发方案和开发后的用途。
(2)开发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后,由土地开发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利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3)土地开发利用协议签订后,由批准开发的土地行政区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土地开发利用许可证,并根据开发方案一次或分期划线定界。明确每一宗地的位置、四至、地号、面积和权属境界。
(4)土地利用开发工程完成以后,由开发单位和个人向批准机关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凡是符合开发协议条款标准的,发给土地开发者验收合格证书。
(5)开发单位和个人验收合格后,持协议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建立土地统计台账,做到图表资料齐全,为征收或减免税等政策提供依据。
(6)凡是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地界址明确,无权属争议,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面积计量一致,由批准开发的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7)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图、表、文件、数据等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整理,专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作为权属管理的依据。
(8)对于开发利用的土地,凡是变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用途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调查核实和填写土地变更原始记录表,填写土地证的变更面积和更改地籍图,更改土地使用证书,以利全面反映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在变更登记时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等都具有法律效力,均应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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