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精要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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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5.1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
(1)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为协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实践中,大部分合同的解除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的。
(2)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基本特点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而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因此,约定解除属于单方解除。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3)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与约定解除并列的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其基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既不同于协商解除,也不同于约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另一方尚未实际发生违约行为之前就解除合同,是因为在另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之下,仍要求一方当事人等待另一方违约行为实际发生之时再解除合同会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所以规定此种情形下的解除权,可以为当事人减少损失,有利于保护守约一方的权益。
3) 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②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给定一个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应根据债务履行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债务的性质、种类、数额以及需要的时间等。如果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而且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 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
该种情形中,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合同目的就将无法实现。
5)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且非必须解除的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
2.5.2招标采购合同的解除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合同解除有特别的规定。招标采购合同的解除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招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如合同约定了解除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当然招标采购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亦可依据《合同法》第 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2.5.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2)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比如,甲乙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乙应付甲15万元人民币,甲又基于其他原因欠付乙15万元人民币,现两笔债务均至清偿期,甲乙约定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免除全部债务。比如,债务人乙应当支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的招标采购合同货款,甲表示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支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支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招标采购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合同价款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外,法律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当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5.4招标釆购合同的终止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对招标采购合同的终止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招标采购合同的终止应当适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还需要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如解除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尚需满足《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方面法律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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