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考点精选:合同的承诺
【摘要】众所周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暂停,但是2016年还是要继续的,然后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还没有出版,考试大纲也并未公布,但是想要报考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考友们可根据2015年物业管理师教材进行复习。
二、合同的承诺
承诺(Acceptance),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接受、收盘,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语言或行为对要约表示完全接受以缔结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非受要约人或未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不得作出承诺。
(2)承诺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一个新要约。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一项有效的承诺,受要约人不能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并导致原要约失去效力。
(4)承诺必须传达给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内心愿意接受要约,却保持沉默,未对要约人公开表示,则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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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暂停,但是2016年还是要继续的,然后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还没有出版,考试大纲也并未公布,但是想要报考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考友们可根据2015年物业管理师教材进行复习。
(二)合同承诺的法律意义
与要约相对应,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一经作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即承诺人)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当然,承诺也可依法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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