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考点精选:合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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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要件
合同要件即有效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当事人缔约能力,即指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合法资格。具体而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同意的真实,即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反映。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而“契约自由”是建立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因此,如果合同内容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合同就必然属于无效合同。
(三)合同的内容合法
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会致使合同无效。因此,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形式合法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否则也将构成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条规定的实质就是要求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订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合上述四个合同要件之一,就不具备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四、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事实合同
(一)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除了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之外,当事人通过电话以及第三人从中撮合、转达意思达成一致的表示一般也都认为属于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查据。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数额较小、即付即清、经济关系比较简单、信用较好的老客户。对于标的金额大、时间周期较长、法律关系复杂、不太了解对方信用的情况,就应该采用书面合同。在实践中,有些口头合同虽然已经履行完毕,还会因质量等问题而引发纠纷,如物业装饰装修等工程,当事人之间应该订立书面合同。
(二)书面合同
所谓书面合同,就是指当事人采用文字、图形及表格等方式将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表述出来的一种合同形式。当事人双方协商成文后签字或盖章形成的合同书、协议书、公约等一般都属于书面合同的形式,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等。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或形式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属于书面合同。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不仅可以强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心,敦促双方严肃认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形成比较可靠的证据。因此,只要条件允许,合同应当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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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暂停,但是2016年还是要继续的,然后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还没有出版,考试大纲也并未公布,但是想要报考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考友们可根据2015年物业管理师教材进行复习。
(三)事实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合同形式,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具体行为方式进行意思表述所达成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合同。如顾客到自选商场购买商品,直接到货架上拿取商品,支付价款后合同即成立;又如车主将车辆开到停车场进口处,即表示要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停车场管理员将停车倒闸打开允许车辆入内后车辆停放合同即成立。
五、合同签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受法律法规约束,其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主体平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竟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平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和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具体要求。
(二)合同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或称为契约自由原则。其涵义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缔约相对人、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当然,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排除法律以及国家对合同的适当干预和限制。
(三)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相对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要求形式的公平(即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实质的公平。合同的实质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大体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为诚信原则。诚信信用原则是民法、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弹性相当大,具有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与合同三大基本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
(五)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挠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维护社会公益原则,也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包括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是合同法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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