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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2宗罪及释义: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更新时间:2021-04-08 16:15:36 来源:网络 浏览54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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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2宗罪及释义: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罪名: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内容就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2宗罪及释义: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环球网校帮助考生了解最新行业动态,积累安全相关知识,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三类人员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环球网校小编提醒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坚持学习,提升自身竞争力!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也可点击下方免费下载领取2021安全三类人员资料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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