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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1章

更新时间:2016-10-14 10:20: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8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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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 1章供各位考生学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1章供各位考生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1章

编辑推荐:银行从业资格公共基础考点精选汇总

  考点1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所谓平等的主体,就是指主体之间互不隶属.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独立和自由。

  3.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点2民事主体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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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②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③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须注意: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3)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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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4.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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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4代理

  1.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备考提示

  要能够区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能够理解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考点5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的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合同法》第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即《民法通则》第137条。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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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6民事诉讼与仲裁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当事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2)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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