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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2章

更新时间:2016-10-14 10:22: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2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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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2章供各位考生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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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 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力。

  2.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基本原则有: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考点2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2.方式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3.种类

  (1)人的担保。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可操作性较高。

  (2)物的担保。主要方式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繁琐的操作手续使其实现较为困难。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债务是否履行决定了定金的得失。

  考点3 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备考提示

  抵押和质押很重要的区别是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考点4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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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5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条件比较宽松,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也比较大。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备考提示

  注意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考点6 留置

  1.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特征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3.要求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权利义务

  双方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考点7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性质不同、效力不同、数额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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