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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2019-02-26 15:17: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4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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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小编整理分享了“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7.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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