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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第七章第一节

更新时间:2019-12-27 08:54: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6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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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经济师备考处于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分享“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第七章第一节”以下主要针对《财政税收》第七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基础管理做了讲解供大家备考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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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基础管理

知识点: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税务登记的范围(熟悉)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管理(掌握)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账簿的设置要求

(1)一般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 自发生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或扣缴税款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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