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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与留置权

更新时间:2016-07-20 10:19: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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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与留置权”,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留置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环球网校提供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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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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