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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哪些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散诉讼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7-07-12 09:49: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6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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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哪些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散诉讼的情形?

  解答: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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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

  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

  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选项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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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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