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追认权、催告权及撤销权区别?
更新时间:2018-06-14 09:15:01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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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9月8日-9日举行,为了更好帮助考生,针对考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追认权、催告权及撤销权区别?”本文针对教材内容中的知识点进行解答,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具体解答如下
问题:追认权、催告权及撤销权区别?
解答:
追认权 |
催告权 |
撤销权 |
|
主体 |
法定代理人 |
所有相对人 |
善意相对人 |
性质 |
形成权 |
意思通知行为 |
形成权 |
期限 |
经催告1个月内 |
-- |
代理人追认之前 |
方式 |
明示方式 |
通知方式 |
通知方式 |
后果 |
追认后合同行为有效 |
追认权被设置了1个月的时限。 |
撤销后合同行为无效 |
16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需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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