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区别?
更新时间:2018-06-14 09:20:01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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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9月8日-9日举行,为了更好帮助考生,针对考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区别?”本文针对教材内容中的知识点进行解答,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具体解答如下
问题: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区别?
解答:
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 |
损害股东利益 |
损害公司利益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 |
不需要穷竭内部救济 |
需要穷竭内部救济 |
无持股比率和期限要求 |
股份公司:有持股比率和期限要求 |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答案】A
【历年真题-多选题】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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