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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廿二: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更新时间:2016-11-04 10:40: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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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廿二 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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