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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更新时间:2016-11-12 10:1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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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二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其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 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消

  (3) 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势执行

  (4) 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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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二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或者5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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