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
更新时间:2016-12-12 10:36: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
收藏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摘要 【摘要】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供各位考生学
【摘要】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供各位考生学习,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El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由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供各位考生学习,更多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或论坛,我们愿与广大考生朋友探讨交流,共求进步!
编辑推荐:
【摘要】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供各位考生学习,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收购要约”由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供各位考生学习,更多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或论坛,我们愿与广大考生朋友探讨交流,共求进步!
编辑推荐: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2022年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重点2022-06-27
-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资料大全2022-06-22
-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整理2022-06-21
-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2022-06-01
-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数字汇总2022-05-30
- 2022年证券从业考试资料大全2022-05-24
-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难点2022-05-18
-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罚款整理2022-05-12
-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笔记2022-05-04
- 2022年证券从业考试资料最新版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