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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总结:信息公开制度及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8-04-06 08:0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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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整理发布“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总结:信息公开制度及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总结:信息公开制度及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一)信息公开的概念

1、公开主体:发行人

2、公开地点:发行市场、交易市场

3、公开内容:自身经营、财产、财务等状况

4、公开对象:监管机构及投资者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公告书

2、中期报告

(1)公告主体: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告时间:上半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3)公告内容: a.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b.重大诉讼;c.股票、债券变动情况;d.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e.其他

3、年度报告

(1)公告主体: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告时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3)公告内容: a.公司该款;b.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c.董监事、高管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d.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及前十大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e.公司实际控制人;f.其他

4、临时报告

(1)重大事件的概念 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

(2)重大事件的范围

a.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行为; c.订立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d.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f.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g.1/3董事或监事发生变化 h.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有较大变化 i.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结算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涉及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k.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董监事或高管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l.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

1、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明没有过错的免除责任

(3)有过错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众场所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媒体

(2)公众场所主要指公司住所、交易所

3、监管机构对公开信息进行监督

(1)对上市公司三类报告及公告情况进行监督

(2)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进行监督

(3)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4、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 a.监管机关; b.交易所; c.保荐人; d.承销人; e.其他有关人员

(2)保密义务 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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