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讲义: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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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六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期货交易所(熟悉)
1.性质
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示】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3.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4.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
(1)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4)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5)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6)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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