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讲义: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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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六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四、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
1.一般规定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2.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③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④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4.保证金制度
(1)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2)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5.其他规定
(1)禁止混码交易。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2)禁止混合操作。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3)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4)期货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①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②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5)期货交易的交割。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出具虚假仓单。②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③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6)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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