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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二节讲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更新时间:2019-12-12 09:01: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34收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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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二节讲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汇总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掌握)

(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基本规定

1.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1)净资本=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2)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3)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查×100%。

(4)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100%。

(5)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2.基本规定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2)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二)证券公司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净资本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①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②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③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④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四)证券公司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相关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2)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3)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4)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5)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6)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五)风险控制指标相关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3)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①停止批准新业务;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③限制分配红利;④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业务活动。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③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⑤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⑥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停业整顿。②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③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④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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