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讲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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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节从业人员管理
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掌握)
(一)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1.委托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2.接受委托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3.委托合同
(1)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②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③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④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⑤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⑥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⑦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⑧双方权利义务;⑨违约责任。
4.执业前培训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范围、禁止性规定
1.执业行为范围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①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②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③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④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⑤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⑥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2.禁止性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及营销人员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知识链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进一步规定了以下禁止性行为:①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②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③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④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⑤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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