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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讲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

更新时间:2019-12-13 09:34: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4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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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讲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汇总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节从业人员管理

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掌握)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基金销售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包括: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2.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3.基金销售人员资质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1.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④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⑤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⑥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4)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5)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6)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

(7)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8)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②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③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④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⑤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得知,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公告后,届时环球网校会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通知考生报名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现在赶紧预约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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