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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讲义:保荐代表人

更新时间:2019-12-13 09:44: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5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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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讲义:保荐代表人”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汇总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节从业人员管理

六、保荐代表人(重点掌握)

(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②最近3年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③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④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⑤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3)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1.总体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2.工作底稿制度

(1)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2)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3.保荐总结报告书

(1)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①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②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③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④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⑤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2)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3)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4)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②保荐工作概述;③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④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⑤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4.更换保荐代表人

(1)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2)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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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代表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1)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3)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1)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①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②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③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④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⑤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⑥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2)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①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②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③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④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⑤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⑤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⑥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⑦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⑩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⑫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⑬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5)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6)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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