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六节讲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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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
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掌握)
(一)人员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二)合同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应在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三)募集推广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四)委托资产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
(五)成立及转让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并不少于2人;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可以转让。
(六)投资交易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违法,能控制风险,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
4、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七)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八)权利行使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十)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
(十一)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受托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十二)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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