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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六节讲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

更新时间:2019-12-20 08:58: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4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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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六节讲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监管要求”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讲义汇总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

五、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监管要求(掌握)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6、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得知,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公告后,届时环球网校会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通知考生报名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现在赶紧预约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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